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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白华的音乐思想不仅是其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艺术批评的重要法则。在既有研究中对宗白华美学思想的音乐性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充分挖掘其音乐的意义在不同类型艺术形式中的“化入”与表现。他将音乐性引入绘画、书法、舞蹈、建筑等多种艺术之中,使得音乐性成为艺术表现的最高境界。首先,他将音乐与节奏视为艺术的最重要的美的基本形式。其次,他揭示了中国的绘画与书法的音乐境界的形成,同时又给予气韵生动以音乐化的释义,并将其视为中国绘画的核心标准。再次,他将舞蹈视为中国艺术境界的最高表现,并进而建立了艺道合一的理论。最后,他对中国的音乐文化曾有的辉煌表示了赞赏,同时也对其精神的衰落进行了批评。
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发行注册制变革的核心意义在于终结了资本市场融资领域“证券特权法”的历史,强调把资本市场融资交易的选择权由政府交还给市场。我们对这项改革进程和结果的关注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而要在制度实践领域重点聚焦上市审核行为与发行注册行为的法律定性、股票发行注册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产业政策因素以及信息披露监管与合规审查之间关系等衍生法律问题。长期来看,观察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度在未来的真正实现程度可以借助几项具体的外部指标,包括: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常态化执行情况、监管部门新股发行节奏调控措施的废留、投资者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作用发挥等。总体来说,注册制改革将深刻影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改革的预期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则需要留待未来检验。
在否定了传统的“两个当场”标准后,对于如何妥当界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学界与司法实践远未形成共识。从判断视角出发,既往将两罪的界分规则构筑于行为不法或主要构筑于结果不法视角的观点均有待商榷;应当厘清两种视角的不同层次、功能,基于“结果不法导向下的行为不法视角”构建界分规则。在此基础上,应以他行为可能性的有无为标准界分两罪,即从社会通常的一般人观念出发,考察根据行为人的设想,被害人在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影响下是否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状态,进而就丧失财物而言能够于规范层面被评价为无他行为之可能。对此,需要重点判断行为人能否令被害人感受到具有现时性的针对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此陷入了不得已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场域与刑罚相结合,可以因应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效促进刑民责任的互补,实现双重惩罚。但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衔接的难点在于“故意”所代表的主观要件的差异,由《民法典》首次明确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中规定为“故意”,其与刑事故意的差别在于除包含对结果的实际认识外,还包含对结果发生的潜在认识或应然认识,且不同于刑事故意对违法性实质的认知要求。这种差别根源于刑事归责与惩罚性赔偿归责之正当性的根本性差异,即刑事责任的归责依据在于非难可能性,而惩罚性赔偿责任则在于严重的道德可谴责性。应当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刑事故意与惩罚性赔偿故意的衔接,推动以刑民双重需求为导向的要件认定合理衔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救济。
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利用的基本前提。根据数据特性与数据处理活动的基本原理,可将信息和数据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分为数据物质体的生产行为、信息价值体的处理行为和外部治理行为。依据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和主体对于客体利用的权能理论,可对数据的持有、利用、共享等行为分别创设权利边界。在区分数据生产、数据处理和数据治理等行为的基础上,数据可在提供者、采集者、存储者和信息的加工者、分配者、使用者等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精准确权。数据确权的实现既需要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体系,也需要制定完善相应标准以及程序等,同时企业也需要在多向度进行管理创新,以适应数智化时代的多方面要求并前瞻数字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
道德哲学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关注和争论集中在“为什么要平等”和“什么要平等”这两大议题上,前者体现在对人际相异性的考察,后者则体现了平等评价标准的探究。正是基于不同维度的条件而形成了不同的平等主义理念,广为流传的就是罗尔斯关注政治经济制度合理化的基本善平等、德沃金侧重社会资源占有或分配的资源平等以及阿马蒂亚·森强调个体权利的“可行能力”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平等主义都是在批判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都是基于一个特定维度的分配正义构建;同时,从“基本善”到资源平等再到“可行能力”平等体现出对平等内涵的认知深化,并且建立在对人际相异性以及个人责任的认知推进之基础上。正是基于这一逻辑,一系列的平等主义推进也就促进了对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的认知深化,促进了社会合作和正义秩序的制度演进。因此,梳理分配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思想发展史,将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当前社会基于共同富裕所推行的收入分配及其政策,有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平的结合而推进经济学的发展和完善。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企业组织产生了深刻影响。文章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出发,运用2008—2020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客户集中度的影响及其渠道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能够显著降低企业客户集中度。这一结论通过了一系列内生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机制检验发现:数字化转型通过提升网民关注度、增强创新能力降低企业对大客户的依赖。异质性分析表明,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客户集中度的弱化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和低融资约束企业中更加突出。这一研究不仅揭示了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客户集中度的影响机制,丰富了企业数字化与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也为供应链企业如何借助数字化转型降低对主要客户的过度依赖提供了重要启示。
中国面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低生育水平下人口负增长的双重影响,以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扩张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趋势微。要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和技术进步便成为第一重要的驱动要素,而技术扩散是实现技术创新和实际应用的根本途径。为此,将人口规模和质量纳入技术扩散分析框架,研究发现:技术扩散受到人口规模与质量的双重影响。人口规模对技术扩散有正向作用,具有池效应,且在一定人口质量下才会显现出马太效应;人力资本具有储能效应,与技术扩散互为动因。由此可以得出启示,在人口负增长和老龄化下,只要人口规模足够大,伴随人口质量的提升,技术扩散可顺利实现并产生巨大效应,进而形成创新驱动力推动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为连接城乡的重要群体,小镇青年的人力资本与社会阶层流动不但是个体发展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衡量点。基于最新发布的CGSS2021数据的计量分析发现:在代际流动角度,小镇青年父母的人力资本有利于子代人力资本的积累,提高子代人力资本水平上升以及保持稳定的概率,降低人力资本水平下降的概率;在阶层跨越角度,小镇青年父母阶层对子代阶层积累有显著正向影响,但于阶层流动却呈现出一种“回归”的趋势,即反向影响阶层的跨越,父母辈阶层越高子代社会阶层跃迁的概率越低;在空间流动角度,小镇青年父母人力资本与社会阶层均会提高小镇青年在空间维度从小镇向城市流动的概率。中国正处于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本强国的现代化征程中,此项研究的系列发现为政府在小镇场域的青年发展提供了实证为本的政策指向。
可诉性是证成宪法环境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法律屏障理论”的框架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鸟类保护同盟案”等判例中,将《环境宪章》与法律结合审查法令,使宪法环境权具有“结合可诉性”;在“安纳西市镇案”等案例中认为具体化法律缄默时,《环境宪章》具有直接审查法令的附条件“单独可诉性”;在“独立基因工程研究与信息委员会案”等判例中越过法律或依据《环境宪章》废除法律,使宪法环境权具有“单独可诉性”。至此,最高行政法院证成了宪法环境权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可诉性的论断,填补了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后劲不足的缺陷。我国亦可在行政诉讼中建立相应的诉讼理路,但针对宪法环境权固有的内涵模糊缺陷以及行政法院进入违宪审查领地的尝试,应持高度谦抑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