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企业合规整改中的认罪认罚问题 |
刘沛泉,李奋飞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
|
|
摘要: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试点检察机关普遍将认罪认罚作为对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的必要条件。然而,要求企业认罪认罚的前提性条件,即将企业视为“人”缺乏规范依据,企业意志的代行性阻却认罪效果,企业违法行为定性的争议性导致认罪难。尤其是,认罪认罚的负面声誉还会降低企业合规整改的意愿。因此,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需要重新认识将认罪认罚作为对企业启动合规考察之条件的合理性。未来,或可通过企业承认指控事实替代认罪认罚条件,从而既能达到表达悔过意愿、固定案件主要证据的效果,也能够避免发生牵连无辜股东、损害企业信誉等问题,进而为继续拓宽企业合规从宽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
|
关键词 :
企业合规整改
; 适用条件
; 认罪认罚
; 承认指控事实
; “不抗辩”制度
|
收稿日期: 2023-09-10
出版日期: 2024-03-15
|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1] |
陈文聪. 辩诉交易制度兴起的偶然与必然——评费希尔教授《辩诉交易的胜利》[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3, 37(2): 159-168. |
[2] |
李子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证据开示规则形塑[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 36(3): 154-164. |
[3] |
陈卫东 安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地位与作用——以三个诉讼阶段为研究视角[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 34(6): 71-85. |
[4] |
李本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检讨与重构[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 34(1): 61-69. |
[5] |
高童非.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卸责机制——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 33(5): 102-119. |
[6] |
杨波.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 32(3): 34-4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