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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职务代理制度的体系化阐 |
冉克平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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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代理系以团体组织中的职位为基础且持续实施代理行为的特殊委托代理,其价值体系由团体自治与交易安全共同塑造。职务代理权的职权范围可以依据法律、章程和交易习惯从相应的职务进行推断。针对职务代理权职权范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通过“以日常交易为原则”与“以重大交易为例外”的立法设置使职务代理权的权限最大化。《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从属于第172条的表见代理,职务代理权人逾越职权范围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的可归责性属于组织风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权限范围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约定且公示限制与约定不公示限制三个类型。在效力上,法定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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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职务代理
; 职权范围
; 组织风险
;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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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24-02-05
出版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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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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